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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优化调整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4月15日至4月24日期间,《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死亡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并签署承诺书申请办理,无需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死亡职工有海南省有效社保卡账户,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死亡职工社保卡账户的;死亡职工无海南省有效社保卡账户,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请提取款项转至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人)银行卡账户的。

办理要件包括:继承人身份证件;职工死亡证明或死亡注销户籍材料;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第一顺位继承人证明材料之一;公共服务事项告知承诺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要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身份证件。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继承人仍需要提供遗产继承公证书等材料申请办理。办理要件为:继承人身份证件;遗产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要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证件。

据了解,此次住房公积金死亡提取业务主要优化两方面内容:新增死亡提取资金转死亡职工本人社保卡,由其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申请承诺办理的,无须提供遗产公证书的承诺办理方式;提高原承诺办理制情形下提取的金额,将原无须提供遗产公证书承诺办理的金额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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