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非法改装的“炸街车”上路

不仅让周边市民“声”受其扰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还存在超速、飙车等影响

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

严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为有效遏制飙车炸街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道路交通秩序,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江都公安交警大队持续开展打击飙车炸街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严查机动车“炸街”扰民行为。

直击现场

案例曝光1

4月3日10时6分许,江都交警在东大线(264省道)-231公里日常巡逻时发现浙KB***2车涉嫌炸街,经拦截检查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非法私装高音喇叭)等违法行为,驾驶员对以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勤民警现场开具处罚决定书。

直击现场

案例曝光 2

4月3日10时5分许,江都交警在宜陵东陵路日常巡逻时发现豫N8***Z车涉嫌炸街,经拦截检查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非法私装高音喇叭)等违法行为,驾驶员对以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勤民警现场开具处罚决定书。

直击现场

案例曝光 3

4月14日10时32分许,江都交警在棠湖路段200米日常巡逻时发现苏K0***M车涉嫌炸街,经拦截检查发现其驾驶的车辆存在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非法私装高音喇叭)等违法行为,驾驶员对以上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执勤民警现场开具处罚决定书。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故意“炸街”、轰鸣竞速,严重干扰及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情节严重的,或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行为,将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来源:江都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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