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了一件因姑姑疏忽大意导致四岁侄女坠亡的案件。

2021年,小伟与妻子小宁及四岁女儿然然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内。小丽是小伟的妹妹(已成年),当时暂住在小伟家中。

某天,小宁和小伟因为工作先后出门,小伟告知尚在家中的小丽要照看好然然。当天下午,小丽外出下楼取外卖,然然独自在家。在此期间,年幼的然然自行外出坐电梯到同单元10层后出电梯,踩在住户郭某堆放在楼道窗台下的花盆慢慢向窗台攀爬,后不幸从窗口坠楼身亡。


(相关资料图)

事故发生后,小伟、小宁与小丽达成赔偿协议书,小丽自愿在三年内支付小伟、小宁赔偿金99000元。后小伟与小宁又诉至法院,要求郭某与小区物业公司对然然的坠亡按照40%的责任比例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1万余元。

郭某认为,本次事故系多方原因导致,物业公司没有及时处理楼道里堆放的杂物,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赔偿数额请求法院按照责任比例依法认定。

物业公司认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查清孩子坠楼原因是郭某堆放杂物所致,郭某也应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公约都明确约定住户不能在楼道内堆放个人物品,物业公司也对楼道进行定期巡查,对堆放杂物的业主张贴告示要求清除,已经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争议焦点为,对于然然坠亡的责任主体认定及责任比例划分的问题。

1.然然的姑姑小丽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丽在其他成年家属离家后接受嘱托看护侄女,其行为性质系基于亲情而做出的情谊行为。情谊行为的实施人虽无受法律约束的意思,但受帮助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当得到保护,故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谊行为,即应在实施行为过程中尽到应有的注意、审慎义务。本案事发时,然然年仅四岁,并无成年人所具备的危险认知能力,对此小丽理应知晓,但其在看护过程中,独留然然一人在家,致使然然外出后坠亡,小丽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2.郭某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从事发现场窗台的高度及然然的年龄、身体状况来看,然然并无能力攀爬窗台,但郭某私自在公共楼道的窗台下方长期堆放花盆,应当认识但并未认识到因此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堆放花盆行为客观上确为损害结果的发生提供了一定条件,故郭某亦应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

3.物业公司是否有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虽与郭某签订了《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小区业主公约》,对业主在小区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约定,但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物业公司对郭某堆放花盆的行为并未及时劝阻、制止,亦未能及时发现楼道内的安全隐患,并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措施排除风险,因此物业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综上,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小丽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郭某及物业公司各自按份承担15%的赔偿责任。因小伟、小宁与小丽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小伟、小宁在本案中也不再向小丽主张权利,故法院判决郭某、物业公司分别向小伟与小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26万余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通讯员 杨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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