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为进一步规范对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近日,江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制定出台《江西省交通运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不断完善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

《制度》指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经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法制审核工作的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执法机构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相应行政执法决定。

《制度》明确,执法机构承办部门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送法制部门进行审核。未经法制部门审核或者审核没有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会审等方式代替法制审核。

《制度》规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至少应有2名以上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会议确定。执法机构负责人、具体业务负责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执法人员等参加讨论。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讨论、程序审核等执法环节。

此外,《制度》还对召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会议应具备的材料、程序、讨论内容等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并确定了集体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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